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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解现金流压力!四部门23号公告:集成电路、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递延纳税

对于集成电路、工业母机这类重资产硬科技企业来说,经常会发生设备、专利、股权等资产互换重组。

过去,即便交易没有收到大额现金,资产置换产生的增值所得,需要在交易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,这会大量占用企业现金流,制约企业扩产和研发投入。

近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6年第23号公告,专门针对集成电路企业、工业母机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,给相关企业带来重大利好。

 

公告核心优惠:交换所得,最长可分5年均匀计税

政策适用期间: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

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、工业母机企业,在此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:

1、交换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,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,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,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注意:是递延纳税,不是免税;且交换发生的损失,不得分期确认,需要当期直接扣除。

2、交易双方如果全部都是集成电路或工业母机企业,双方均可享受5年分期纳税优惠;

如果仅一方属于政策适用企业,则只有符合条件一方享受优惠,另一方按现行税法一次性纳税。

 

什么才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?

公告明确:

非货币性资产,是指现金、存款、应收账款、应收票据、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以外的资产。

非货币性资产交换,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。

重点提醒含补价的混合交易:

一笔交易中既有非货币资产,又有货币补价:

非货币资产换非货币资产的部分,可以适用5年分期纳税;

拿资产换货币资金(补价)这一部分,不能享受分期,需按现行规则当期确认所得或损失。

 

所得怎么算?换入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?

1、交换所得计算公式

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=换入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−换出资产计税基础−相关税费

2、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:以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。

 

两大“中止优惠”情形,企业务必记牢!

享受分期纳税后,并非一劳永逸,出现以下两种情况,需停止分期,剩余税款一次性补缴:

1、资产交换完成起5年内,转让本次换入取得的资产:尚未确认的全部所得,在转让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交税;

2、资产交换完成起5年内企业注销:尚未确认的全部所得,在注销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 

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?

本公告的集成电路企业、工业母机企业,参照2023年44号公告标准执行,后续标准更新按新规执行。

清单管理类企业:发改委、工信部每年3月底前向财税部门推送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;

非清单管理企业:税务机关可转请发改、工信部门开展资格核查。

简单说:不是所有半导体、机床企业自动享受,需要满足对应资质条件,清单企业以官方下发清单为准。

 

政策之间如何选择?

非货币性资产投资:继续沿用财税〔2014〕116号、财税〔2016〕101号文件;

如果本次资产交换同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(财税〔2009〕59号、财税〔2014〕109号):

企业可以二选一,选定后不能变更。

执行期限特殊说明

公告执行时间: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。

如果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分期纳税,5年期限尚未到期,可继续分期享受,直至5年期满。

 

税僮会计提醒,企业实操务必注意

1. 不是免税,是递延纳税:税款只是延后分5年缴纳,并非免征,企业需做好台账,每年分摊确认所得。

2. 资质是前提,要提前核对企业是否属于清单内的集成电路或工业母机企业,资质不达标则无法享受优惠。

3. 若交易中混有补价,须做好业务拆分,货币对价部分应于当期完税,避免错误地全部适用分期政策。

4. 做好资产与交易资料的留存,关注5年内资产转让、企业注销等可能触发一次性补税的风险场景。

5. 重组类交易应提前测算并对比不同税务处理方案,一旦选定政策,不得变更。

 

结语:

集成电路、工业母机属于国家重点扶持产业,本次23号公告切实降低了企业资产置换重组的现金流压力,但享受优惠的前提是业务真实、资料完备、合规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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